双流县学校地校舍管理制度
来源:双流县教育委员会 日期: 1991年9月1日

  一、学校校地属全民所有。学校对校地拥有使用权,且有保护好、管理好和合理使用的义务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均不得自行出租、转让、借用和调换,更不得随意权点。

  二、依据国家政策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时,乡镇学校必须先经乡、镇政府论证后(直属学校报县教委)。报县教委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办理手续。

  三、学校须对现有校地作出总体规划,经县教委审批后,任体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更改。学校所有建设均应服从总体规划,不得随意乱建乱改。

  四、总体规划应首先满足教学用地的需要,尽可能做到布局合理,功能分区明确。联系方便,互不干扰。规划内容包括各类用房、运动场地、校园绿化及自然科学园地等方面的要求和布局。

  五、学校的建筑施工要做到有证设计、有证施工。学校应按基建程序输建设许可证和质检证书。图纸的更改,须经设计单位同意。凡中心小学校以上校舍修建,在施工放红、会审图纸、验槽、竣工验收等环节上县教委将派员直接参与。

  六、严禁在校内乱搭、乱建房舍。确需搭建临时用房的应事先报县教委批准办理临时建房手续,并按规定时限及时拆除。

  七、学校现有校舍在保证教学、体育运动和师生生活不受干扰的原则下,可安排办厂及勤工俭学用房。

  八、学校每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,对发现的危房和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报乡、镇政府及时排除,做到当年出现当年排除。

  九、学校应严格按照《中小学校容校貌规范》对校舍进行维修,倍加受护。

  十、建立健全校舍档案。

  双流县教委员会

  一九九一年九月试行

  一九九五年六月颁行